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气溶胶灭火系统需要泄压装置吗?
文章来自:北京探测器清洗 发布时间:2019-01-14 16:54
气溶胶灭火系统是《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50370-2005种列的三种气体灭火系统之一。根据规范:
3.2.6 防护区围护结构承受内压的允许压强,不宜低于1200Pa。
3.2.7 防护区应设置泄压口,七氟丙烷灭火系统的泄压口应位于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。
3.2.8 防护区设置的泄压口,宜设在外墙上。泄压口面积按相应气体灭火系统设计规定计算。
其中七氟丙烷灭火系统和IG541混合气体灭火系统都有相应的泄压面积的计算公式,气溶胶灭火系统没有明确列出计算公式。
根据条文说明:
3.2.6 该条等同采用了我国--标准《卤代烷1301灭火系统设计规范》GB 50163-92D 的规定。
热气溶胶灭火剂在实施灭火时所产生的气体量比七氟丙烷和IG541要少50%以上,再加上喷放相对缓慢,不会造成防护区内压力急速明显上升,所以,当采用热气溶胶灭火系统时可以放宽对围护结构承压的要求。
3.2.7 防护区需要开设泄压口,是因为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内,会显著地增加防护区的内压,如果没有适当的泄压口,防护区的围护结构将可能承受不起增长的压力而遭破坏。
有了泄压口,一定有灭火剂从它流失。在灭火设计用量公式中,对于喷放过程阶段内的流失量已经在设计用量中考虑;而灭火浸渍阶段内的流失量却没有包括。对于浸渍时间要求10min以上,而门、窗缝隙比较大,密封较差的防护区,其泄漏的补偿问题,可通过门风扇试验进行确定。
由于七氟丙烷灭火剂比空气重,为了减少灭火剂从泄压口流失,泄压口应开在防护区净高的2/3以上,即泄压口下沿不低于防护区净高的2/3。
3.2.8 条文中“泄压口宜设在外墙上”,可理解为:防护区存在外墙的,就应该设在外墙上;防护区不存在外墙的,可考虑设在与走廊相隔的内墙上。
设置泄压口的主要目的是防止气体灭火剂喷入防护区,破坏防护区的维护结构。气溶胶灭火剂喷放后,防护区基本上是常压状态,并不会对防护区的维护结构照成破话,因此气溶胶灭火系统不需要设置泄压装置。